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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1-09-02 21:12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汕尾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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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保护国有资源,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包括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土地平整工程施工过程中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

  第三条 涉及的工程项目必须有合法手续,取得用地批文或项目批准文件方可实施。

  第四条 工程项目以尽量减少砂石土开挖为原则,必须按照批准范围红线实施,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进行开挖。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量 10 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原则上以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采挖前评估价为起拍价拍卖处置;用于公益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经政府同意后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量不足 10 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将处置方案报工程建设项目属地县(市、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勘察(勘查)、设计阶段完成砂石土余渣量核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完成砂石土余渣采挖前价格评估。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的起拍价以采挖前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就高为原则。

  第九条 涉及砂石土余渣处置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处置方案。属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方案由市财政审核批复。属县财政或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处置方案由县财政审核批复。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市财政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归市财政,全额缴入市国库;项目由县(市、区)财政或县(市、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归县(市、区)财政,全额缴入县(市、区)国库;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市、县(市、区)财政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处置收入按比例缴入市、县(市、区)国库;项目由国家、省财政,央企、省企、外资、集体或民营企业投资的,处置收益由项目所在地的县财政与市财政按5:5比例分配,缴入市、县(市、区)国库。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竞得人享有砂石土余渣处置权,但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碎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等。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工程建设场及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审批文件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对超出工程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红线和设计标高)或未按本规定提出申请,私自开挖砂、石、土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并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动工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尚未采挖的砂石土余渣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已报市政府批准的,按市政府原批准方案执行。

  (二)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尚未报市政府批准的,未采挖部分砂石土余渣按以下方式处置:

  1、历史上以现状出让的建设用地平基工程(含企业或个人名下的),已动工平基但尚未完成平基的,未采挖部分砂石土余渣经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可按采挖前评估价计收处置收益后,由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处置;

  2、其他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动工但未完工且砂石土余渣未处置的,未采挖部分砂石土余渣处置方案由工程建设项目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未采挖部分砂石土余渣处置收益不得低于采挖前评估价格。

  第十四条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余渣利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汕尾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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