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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3-05-30 17:45
来源: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机构: 汕尾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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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能力,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新型研发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从2015年开始,我省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评估及管理工作。2017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在该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建设,同时提出许多新的规范及管理要求,我省亟需结合当前新的发展形势及新型研发机构实际管理要求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一)国家积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

  为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2019年9月,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功能定位,应符合的条件、管理机制、政策措施及绩效评价等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并提出地方可参照意见,立足实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先试。2021年12月,国家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明确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二)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面临新形势的要求。

  我省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发源地,自2015年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措施,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等工作,在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创新平台,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得到科技部的肯定。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新型研发机构是个新生事物,在发展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包括部分机构研发团队固定人员较少、研究能力较弱、成果产出较少、产业化支撑能力不强、内部管理存在漏洞等。基于优化管理新型研发机构的实际需求,在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认定条件、管理评价、支持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和明确,重新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四)《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粤财资〔2020〕31号)

  (六)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七)《国务院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

  (九)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20条,主要包括总则、申报与认定、管理与评估、支持与发展、附则五个方面内容,各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

  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定义内涵、功能定位、省管理部门职责、地市等管理部门责任等。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等。

  (二)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明确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1.细化了申报条件,对新型研发机构基本申报条件进行明确,包括对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人才队伍如常驻研发人员数、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比例等提出申报要求;根据机构所在地区如珠三角以及粤东西北地区明确研发投入绝对值及相对值,明确成果转化收入在经营性收入的占比。

  2.明确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包括机构申报、部门推荐、形式审查、评审论证、结果公示、报请审批六项程序。

  3.提出具体的申报与认定要求按照省科技厅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

  (三)第三章管理与评估

  明确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理事会管理、年度执行报告、绩效考核、变更调整、诚信监督管理、动态评估、资格撤销等提出相关规范要求。

  1.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

  2.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3月份前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按要求如实填写其建设进展情况及工作计划。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对其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3.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考核范畴,除考核机构自身成绩外对带动的相关创新及产业支撑能力纳入统计范围。

  4.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变更管理机制。对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更,若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机构按程序变更后报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核,报省科技厅备案;对发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更,可能不具备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初审提出意见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

  5.明确要求建立诚信监督管理机制。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机构运营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

  6.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动态评估机制。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动态评估,对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创新产出、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的进行评估。

  7.明确撤销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几种情形。

  (四)第四章支持与发展

  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建设中的支持政策。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共建方提出建设要求、职称评审、鼓励地市设置支持措施等。

  1.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精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

  2.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3.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4.鼓励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第五章附则

  规定办法实施生效时间及适用对象。本办法自2022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同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具体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四、主要特点

  (一)全面统筹,建立分工协同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系。省科技厅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管理等进行全面统筹,明确了省科技厅、地市科技管理部门、省新型研发机构各层级的责任及义务,各层级监督主体的监管职责;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常态化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服务广东地方产业和经济建设,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覆盖全面、规范有序的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系。

  (二)规范引导,建立统一有序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运行、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一是进一步细化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申报程序;二是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以及机构内部运行机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为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文件依据和规范管理的标准。

  (三)松绑授权,赋予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自主权。一是提出地市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求,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二是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允许机构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四)开放传承,落实国家政策与地方特色管理相结合。一是充分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相关文件精神;二是根据广东科技创新发展现状,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化发展;三是强化特色管理,在满足可操作性、适用性基础上,结合广东特色明确新定位和新要求,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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