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与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一)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二)项目负责人;(三)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四)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渠道和方式;(五)协助办理异议、协助处理投诉等要求;(六)招标投标资料保存、移交等要求;(七)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 责任;(八)合同解除及终止情形。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活动:(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 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 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五)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六)向评标专家行贿;(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八)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以上回复内容,仅作为咨询服务意见,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