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有关规定:河道治理工程和引排灌工程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高新区”门户网站,是否继续?